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3年3月20日,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控股”)与受让方上海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长富业荣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富业荣六号”)、质权人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投集团”)、质权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艺”)、质权人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水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兴源控股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的158,005,112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长富业荣六号,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7%。在协议签署时,标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股份转让前,兴源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58,005,1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7%。本次股份转让后,兴源控股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3、本次股份转让前,长富业荣六号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后,长富业荣六号持有公司股份158,005,1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7%。
4、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3月20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兴源控股的通知,兴源控股与受让方长富业荣六号、质权人新投集团、质权人杭州中艺、质权人浙江水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兴源控股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长富业荣六号转让其持有公司的158,005,1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17%,股份转让价格为 3.3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527,737,074.08元,用于偿还担保债务资金,具体以股份转让协议为准。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信息),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电子技术、机械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建材,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五金配件,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纺织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股权投资(不含公募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房地产和担保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经营以上业务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业务);经济贸易咨询;实业投资、项目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产租赁业务;农产品、化工产品的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经营范围:服务:承接环境工程、水处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及绿化养护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仿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具体范围详见资质证书),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管理咨询,园林工程、市政工程技术咨询,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承办展览,道路保洁,保洁服务;批发、零售:园林建设构配件,植物,花卉,山石,盆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范围详见《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生态修复设计及工程总承包。 服务:环境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环境工程技术咨询、设计、工程承包及配套设施施工、安装,水质处理,环保污染治理设施营运管理,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环保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环境工程监理,环境影响评估(以上需凭资质证书经营),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批发、零售:环保设备及器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受让方:上海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长富业荣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158,005,112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时股本总数的10.17%,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3.34元/股(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1.5%),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527,737,074.08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乙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合计158,321,122.22元(以下简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其中向新投集团支付134,273,122.22元,向杭州中艺支付18,833,387.59元,向浙江水美支付5,214,612.41元。
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后,丙方同意配合甲方和乙方向中登公司提交申请标的股份解除质押所需的文件,其中新投集团配合办理134,005,112股股份解除质押手续,杭州中艺配合办理18,795,796股股份解除质押手续,浙江水美配合办理5,204,204股股份解除质押手续。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意乙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共同前往中登公司(具体地点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中登公司出具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确认文件视为“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1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丙方和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剩余7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合计369,415,951.86元(以下简称“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其中向新投集团支付287,420,185.06元,向杭州中艺支付 51,650,812.41元,向浙江水美支付 14,301,187.59元,向甲方支付16,043,766.80元。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因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未能实施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其他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其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质权人提交解除质押申请文件后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分别向乙方及相应质权人每日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仍未纠正的,乙方、相应质权人均有权单方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各方之日起解除,并由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本协议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同时,甲方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以及分别向质权人支付该质权人享有质权的股票相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
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质权人提交解除质押申请文件后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分别向甲方、相应质权人每日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超过5个工作日乙方仍未纠正的,甲方、相应质权人均有权单方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各方之日起解除,并由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本协议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同时,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以及分别向质权人支付该质权人享有质权的股票相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任何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当分别向甲方、相应质权人每日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超过5个工作日乙方仍未全额支付的,甲方、相应质权人均有权单方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各方之日起解除,并由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本协议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同时,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以及分别向质权人支付该质权人享有质权的股票相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
质权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申请标的股份解除质押所需的文件的,该质权人应当分别向甲方和乙方每日按照该质权人享有质权的股票相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提供的,甲方、乙方均有权单方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各方之日起解除,并由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本协议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同时,该质权人还应当分别向甲方和乙方支付该质权人享有质权的股票相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10%的违约金。
1、本次股份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履行承诺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